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第90条

1. 可依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连锁药房制度,许可开设多家普通药房。 2. 普通药房和连锁药房可依卫生部长或主管卫生机关负责人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以电子方式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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