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第84条

1. 普通药房开设许可有效期不少于一年并可续期。许可持有人应在许可有效期内从事获准活动。 2. 续期申请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日前60日提出;续期适用首次签发许可时的相同条件和规则。 3. 自许可有效期届满至完成续期,许可持有人不得继续经营普通药房。 4. 自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未提出续期申请的,许可自动撤销,并依为实施本法令发布的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条例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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