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辖区
业务领域
制裁检索
专业洞察
联系我们
+7 (495) 221 31 46
ZH
RU
EN
中文
العربية
咨询项目
阿联酋法律导航
/
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第174条
阿联酋药品管理局、卫生部和主管卫生机关应建立相互通知机制,交换各自向药事机构和生物样本库签发的许可以及与之有关的任何信息。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 返回文件
← 上一条
下一条 →
WA
WhatsApp
TG
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