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第16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迪拉姆以上一百万迪拉姆以下罚款:1. 掺假或假冒医疗产品、原料或化学材料,向他人销售、以非法方式运入或者走私入境;2. 生产假冒或不适用医疗产品,或者违反第39条第1款;3. 违反第75条第5款或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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