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第156条

生物等效性中心不得:1. 从事未获许可的活动;2. 未依有关监管法律取得必要批准而开展任何临床或非临床研究;3. 未经阿联酋药品管理局或主管卫生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批准而进口或出口生物样本;4. 与未获许可的药事机构或生物样本库交易;5. 违反实施条例或现行地方性法律规定的其他禁令。中心所有人对违反本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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