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经卫生部或主管卫生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许可,不得在公立或私立卫生机构设立血液储存单元。 2. 公立和私立卫生机构内的血液储存单元,应由相应机关依适用于该等卫生机构许可的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和规则予以许可。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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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经卫生部或主管卫生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许可,不得在公立或私立卫生机构设立血液储存单元。 2. 公立和私立卫生机构内的血液储存单元,应由相应机关依适用于该等卫生机构许可的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和规则予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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