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第137条

研究与开发委托公司不得:1. 从事未获许可的活动;2. 流通假冒或不适用产品;3. 为研究与开发以外的目的生产产品;4. 与未获许可的药事机构或生物样本库交易;5. 违反实施条例或现行地方性法律规定的其他禁令。公司所有人对违反本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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