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第133条

1. 医疗产品工厂或医疗产品委托生产公司应在销售和交付前,以清晰易读方式在受定价管理医疗产品的外包装标注阿联酋药品管理局核准的公众销售价格,并标注上市许可中列为国家分销商的工厂或委托生产公司识别标志。工厂或公司可依第105条规定,将本款任务委托其指定的获许可医疗仓库履行。 2. 工厂或委托生产公司的负责人及其所有人,对未在产品外包装标注管理局核准的公众销售价格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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