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阿联酋药品管理局应在下列任一情形下暂时暂停药学咨询办事处许可:a. 未经批准转让所有权;b. 未经批准将办事处迁出获许可地点;c. 没有获许可、负责并专职工作的药师;d. 开展获许可活动时使用伪造文件;e. 违反第116条第3至4款禁令;f. 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应暂时暂停许可的情形。 2. 继续经营危及公共健康,或者实施依实施条例应预防性关闭的违法行为时,管理局应立即决定预防性关闭。 3. 应自暂停或关闭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事项提交管理局药事实践监督委员会;委员会应自收到事项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内确定纪律责任。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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