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第108条

1. 在遵守国家现行法律的前提下,未经阿联酋药品管理局批准,不得将营销办事处迁至其他地点。 2. 在不影响国家现行法律的前提下,经证明另一医疗产品公司收购获许可办事处所代表的公司,并符合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规则后,可经管理局批准将办事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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