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第10条

1. 附条件上市许可有效期为一年;申请该许可的原因和依据持续存在的,可按相同期限续展。 2. 附条件上市许可续展申请应在有效期届满日前90日提出。有关原因和依据持续存在的,续展应适用首次签发该许可时规定的相同条件和规则。 3. 附条件上市许可申请人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后、续展完成前,不得继续从事许可所列活动。 4. 阿联酋药品管理局可依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规则,签发期限短于本条第1款规定期限的附条件上市许可。 5. 附条件上市许可期限届满且申请该许可的原因和依据已消失后,营销权利人希望继续流通医疗产品的,应申请本法令第5条所述上市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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