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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法 — 第1–74条
- 第1条 — Article (1) Definitions
为适用本法令,下列词语具有相应含义,但上下文另有要求的除外: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部:人力资源和本国化部。 部长:人力资源和本国化部长。 私营部门:由个人全资所有或由个人与联邦或地方政府共同所有的公司、机构、企业或其他实体,以及由联邦或地方政府全资所有的公司和机构,但其设立文件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除外。 企业:经主管机关许可,在国家境内雇用劳动者,以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为目的的任何经济、技术、工业、商业单位或其他经认可单位。 雇…
- 第2条 — Article (2) Objectives
本法令旨在:1. 保障国家劳动力市场的效率,以吸引并留住最优秀的人才和未来技能,为雇主营造有吸引力的营商环境,协助双方参与实现国家发展目标;2. 规范劳动关系,平衡确定该法律关系各方的权利和义务;3. 通过保护劳动关系各方,并考虑劳动关系的发展及可能影响该关系的特殊情况,增强国家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和可持续性;4. 支持并提升私营部门劳动者的能力和技能,以提高国家劳动力市场劳动队伍的效率和生产力;5. 保护劳动关系双方,使其能够在本法令框…
- 第3条 — Article (3) Scope of Application
1. 本法令适用于国家私营部门的所有企业、雇主和劳动者。 2. 下列人员不适用本法令:a. 联邦和地方政府机构的雇员;b. 武装部队、警察和安全机构人员;c. 家庭服务人员。 3. 内阁可根据部长建议,将任何类别全部或部分排除在本法令适用范围之外,并确定对其适用的法律。
- 第4条 — Article (4) Equality and Non-Discrimination
1. 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国籍、社会出身或残疾而实施会削弱机会平等,或损害取得、继续从事工作以及享受工作权利之平等的歧视。雇主亦不得对工作职责相同的岗位实施歧视。 2. 旨在促进本国公民参与劳动力市场的规则和程序不构成歧视。 3. 在不损害本法令赋予职业女性权利的前提下,所有规范劳动者就业的规定均应不加歧视地适用于职业女性。 4. 女性从事与男性相同或同等价值的工作,应获得与男性同等的工资。内阁根据部长建议作出决定,规定评价…
- 第5条 — Article (5) Employment of Juveniles
1. 禁止雇用未满十五周岁的人。 2. 雇用未成年劳动者应满足:a. 其监护人或照管人的书面同意;b. 医疗机构出具的适任有关工作的健康证明;c. 实际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六小时,并包括总计不少于一小时的一次或多次休息,且连续工作不得超过四小时;d. 不得在19时至次日7时工作;e. 不得从事危险、艰苦或依其性质有损健康、安全或道德的工作,该等工作由部长与有关机关协调后决定;f. 不得要求其加班、在规定时间后留在工作场所,或在休息日、法…
- 第6条 — Article (6) Recruitment and Employment of Workers
1. 未依本法令及其实施条例取得部签发的工作许可,不得在国家境内从事工作,雇主亦不得招募或雇用任何劳动者。 2. 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工作许可的条件、规范和种类,以及许可签发、续期和注销程序。 3. 未依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部的许可,不得从事招募劳动者或为劳动者招募、就业提供中介的活动。 4. 禁止雇主直接或间接向劳动者收取招募和就业的费用及成本。 5. 部长与国家有关机关协调后,作出决定规范禁止招募和雇用劳动者的岗位及其控…
- 第7条 — Article (7) Types of Work
1. 可订立合同的工作形式如下:a. 全日制:在全部工作日内按每日完整工时为一个雇主工作;b. 非全日制:按规定的小时数或天数为一个或多个雇主工作;c. 临时工作:依其性质具有特定期限,或针对特定任务并于任务完成时终止的工作;d. 灵活工作:工作小时或工作日随工作量及雇主经济、运营变化而改变,劳动者可按工作条件和需要在不同时段为雇主工作;e. 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形式。 2. 实施条例应规定各类工作形式的条件和规范,以及每种形式下劳…
- 第8条 — Article (8) Employment Contract
1. 雇主必须依双方约定的工作形式,按照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格式与劳动者订立一式两份劳动合同,一份由雇主保存,另一份交付劳动者。 2. 劳动者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任何证据方式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数额以及其依本法令、实施条例和实施决定享有的任何权利。 3. 劳动合同依双方约定订立为可续期的固定期限合同。 4. 合同延长或续期时,新期间视为原期间的延续,并在计算劳动者连续服务期间时合并计算。 5. 原期限届满或约定工作完成后,双方未经明示约定继续…
- 第9条 — Article (9) Probation Period
1. 雇主可自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日起规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并可在该期间内提前至少十四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后终止其服务。 2. 同一雇主不得对同一劳动者约定一次以上试用期。劳动者顺利通过试用期并继续工作的,合同依约定条件生效,试用期计入服务期间。 3. 劳动者拟在试用期内转至国家境内另一雇主处工作的,应至少在拟终止合同之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原雇主。除另有约定外,新雇主应补偿原雇主招募或签约该劳动者的成本。 4. 外籍劳动者拟在试用期内终止劳动…
- 第10条 — Article (10) Non-Competition Condition
1. 如劳动者受托工作使其能够了解雇主客户或接触商业秘密,雇主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不得与其竞争或参与同一行业的任何竞争项目。该限制应就时间、地域和工作种类明确,并以保护合法商业利益所必需者为限,竞业限制期限自合同届满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2. 雇主违反本法令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该限制无效。 3. 雇主因劳动者违反本条提起诉讼的,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满一年后不予受理。 4. 本法令实施条例应规定本条适用规则,以及可依条例规…
- 第11条 — Article (11) Outsourcing Some of Employer's Tasks to Another Employer
雇主可将其任何工作交由另一雇主完成;在此情况下,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后者应就本法令赋予其从事该项工作的劳动者的权利独自承担责任。
- 第12条 — Article (12) Assigning Worker to Other Work
1. 除确有必要,或为防止事故发生或修复事故后果外,不得指派劳动者从事与劳动合同约定有根本差异的工作;该指派应依本法令实施条例仅属临时性质。 2. 在第1款所述情形以外,雇主可指派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未约定的工作,但须取得劳动者书面同意。 3. 如从事劳动合同未约定的工作要求劳动者改变住所,雇主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劳动者迁移和住宿费用。
- 第13条 — Article (13) Employer's Obligations
雇主必须:1. 依部决定的条件、规范和程序保存劳动者档案和记录,劳动者档案自服务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两年;2. 不得扣留劳动者官方文件,亦不得在劳动关系终止时强迫其离境;3. 依本法令实施条例制定工作组织规则,包括工作指示、处分、晋升、奖金等规章制度;4. 依国家现行规则、条件和标准提供经主管机关许可的适当住所,或支付住房津贴,或将其计入工资;5. 投资发展劳动者技能,并依本法令及其实施条例提供最低限度的培训、资质培养及赋能工具和方案;6…
- 第14条 — Article (14) Prohibition of Forced Labour and Other Prohibitions
1. 雇主不得以任何手段迫使或强迫劳动者,或以处罚相威胁,使其为雇主工作,或违背其意愿完成工作、提供服务。 2. 禁止雇主、上级、同事或共同工作人员对劳动者实施性骚扰、欺凌或任何言语、身体或心理暴力。
- 第15条 — Article (15) Worker's Entitlements at the Time of His Death
1. 劳动者死亡时,雇主应自死亡之日或知悉死亡之日起不超过十日内,向劳动者家庭交付其工资、其他金钱权益以及其依本法令和实施条例应得的服务终了金。 2. 在遵守第1款的前提下,劳动者可书面指定一名家庭成员在其死亡时领取其权益。 3. 亲属提出请求的,雇主应承担准备并将死亡劳动者遗体运回其原籍国或居住地的全部费用。 4. 如无法向劳动者家庭或其他权利人交付权益,部可与有关机关协调建立保管机制。
- 第16条 — Article (16) Worker's Obligations
劳动者必须:1. 依合同约定,在雇主或其代表指挥和监督下亲自完成工作,不得转交其他劳动者或人员;2. 工作期间遵守适当行为和道德规范,诚实并恪守职业操守;3. 保护其保管的生产资料和工作工具,采取必要措施存放于指定地点;4. 对因工作接触的信息和数据保密,不披露商业秘密,并在服务终止时向雇主返还其保管的一切物品;5. 未经雇主或其代表许可,不得以个人名义保存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纸质或电子文件原件;6. 遵守企业依现行法律或工作规章制定的职业…
- 第17条 — Article (17) Working Hours
1.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每日最多八小时或每周最多四十八小时。 2. 内阁可根据部长建议并与有关机关协调,依本法令实施条例所定劳动分类,增加或减少某些经济部门或劳动者类别的每日工时,并规定其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及禁止工作的时段。 3. 劳动者往返住所与工作地点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但本法令实施条例依其规范规定的某些劳动者类别除外。 4. 斋月期间的工作时间由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 5. 劳动者全日制工作的,未经其书面同意,原雇主或劳动者依本法…
- 第18条 — Article (18) Consecutive Working Hours
劳动者连续工作不得超过五小时而无一次或多次总计不少于一小时的休息。实行轮班制的企业,或依岗位性质(如现场工作)确定的某些岗位类别,其工作和休息时间应依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动分类进行安排。
- 第19条 — Article (19) Overtime
1. 雇主可要求劳动者在正常工时外加班,但每日不得超过两小时;超过该限度仅可依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规范进行。任何情况下,每三周总工时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四小时。 2. 工作情况要求劳动者超过正常工时工作的,超出时间视为加班,劳动者应取得按基本工资计算的正常工时工资并加付不低于该工资25%的金额。 3. 工作情况要求劳动者在22时至次日4时加班的,应取得按基本工资计算的正常工时工资并加付不低于该工资50%的金额;轮班劳动者除外。 4. …
- 第20条 — Article (20) Excluded Labour Categories
本法令实施条例应规定可免于适用本法令工作时间规定的劳动者类别。
- 第21条 — Article (21) Weekly Rest
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或工作组织规则每周享有不少于一日的带薪休息。内阁可作出决定增加本条规定的每周休息日。
- 第22条 — Article (22) Determining the Amount or Type of Wage and Paying It
1. 工资数额或种类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合同未规定的,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为劳动争议确定。 2. 雇主必须依部核准的制度以及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规范和程序,按期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3. 工资以阿联酋迪拉姆支付;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也可用其他货币支付。
- 第23条 — Article (23) Method of Calculating Wages for Workers on Piecemeal Basis
计件工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在提出与工资有关的请求或诉讼前六个月内实际工作日所得工资的平均数计算。
- 第24条 — Article (24) Transferring Monthly Wage Worker to Other Categories
月薪劳动者经书面同意,可转为日薪、周薪、计件或小时工资劳动者,但不得损害其在月薪工作期间已经取得的权利。
- 第25条 — Article (25) Cases of Deduction from Worker's Wage
1. 仅在下列情形可从劳动者工资中扣款:a. 经劳动者书面同意,在本条规定的每月最高扣款比例内,无息收回向劳动者提供的贷款;b. 收回超出劳动者应得权益而支付的款项,但扣款不得超过工资的20%;c. 依国家现行法律扣除奖金、退休金和保险缴费;d. 经部批准的劳动者向企业储蓄基金缴费或偿还基金贷款;e. 雇主提供并经部批准的福利计划或其他福利、服务分期款,但劳动者须书面同意参加;f. 劳动者依企业现行且经部批准的处分规则因违法行为应付的款…
- 第26条 — Article (26) Enabling Worker to Perform His Work
1. 工资是工作的对价;雇主必须使劳动者能够完成其工作,否则仍须支付约定工资。 2. 劳动者无法完成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其离开工作的程序由实施条例规定。
- 第27条 — Article (27) Minimum Wage
内阁可根据部长建议并与有关机关协调,作出决定规定全部劳动者或其中任何类别的最低工资。
- 第28条 — Article (28) Official Holidays and Requiring Worker to Work Therein
1. 劳动者在内阁决定的法定节假日享有全薪休假。 2. 工作情况要求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雇主应就每个工作日补给一个休息日,或支付按正常工作日工资计算的当日工资并加付不低于该日基本工资50%的金额。
- 第29条 — Article (29) Annual leave
1. 在不损害本法令生效前已取得权利的前提下,劳动者每年享有不少于:a. 每完整服务一年三十日全薪年假;b. 服务超过六个月不足一年的,每月两日;c. 服务终止前未使用年假余额的,最后工作年度相应部分的假期。 2. 非全日制劳动者依其为雇主实际工作的小时数享有年假,期限在劳动合同中依实施条例规定。 3. 雇主可同意劳动者在试用期使用年假余额;未通过试用期的,劳动者保留获得剩余年假补偿的权利。 4. 劳动者应在年假权利产生年度休假。雇主可…
- 第30条 — Article (30) Maternity Leave
1. 女劳动者享有六十日产假:前四十五日全薪,后十五日半薪。 2. 产假后,如本人或子女因怀孕或分娩所致疾病不能复工,并有医疗机构证明,可连续或间断无薪缺勤最多四十五日;该期间不计入服务终了金的服务期间或退休制度缴费期间。 3. 怀孕满六个月后分娩的,无论胎儿死产或活产后死亡,女劳动者均享有第1款产假。 4. 生育患病或残疾且依医疗报告需要持续陪护的子女,女劳动者自正常产假结束后享有三十日全薪假,并可再延长三十日无薪假。 5. 女劳动者…
- 第31条 — Article (31) Sick Leave
1. 劳动者患有并非工伤所致疾病的,应在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内通知雇主或其代表,并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报告。 2. 试用期内不享有带薪病假,但雇主可依据证明休假必要性的医疗报告给予无薪病假。 3. 试用期后,每年可连续或间断享有最多九十日病假:前十五日全薪,随后三十日半薪,其余期间无薪。 4. 疾病因劳动者不当行为所致的,在实施条例规定的情形下病假不予付薪。 5. 劳动者用完本条病假后仍不能复工的,雇主可终止其服务,但应依本法令及实施条例…
- 第32条 — Article (32) Various holidays
1.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享有带薪假:a. 配偶死亡五日;母亲、父亲、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女或祖父母死亡三日,自死亡日起算;b. 子女出生的父亲或母亲享有五个工作日育儿假,可自出生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或间断使用;c. 内阁决定的其他假期。 2. 在国家认可的教育机构注册学习,且为雇主服务不少于两年的劳动者,为参加考试每年可获十个工作日学习假。 3. 本国劳动者依国家现行法律享有带薪全脱产假履行国民及预备役服务。 4. 取得本条假期须提供有关…
- 第33条 — Article (33) Leave Without Pay
1. 经雇主同意,劳动者可取得本法令所述假期以外的无薪假。 2. 该假期不计入劳动者为雇主服务的期间或依现行法律计算的退休制度缴费期间。
- 第34条 — Article (34) Absence After Leave
劳动者在假期结束后无正当理由未立即复工的,无权取得假期结束后缺勤期间的工资。
- 第35条 — Article (35) Effecting the Warning Period in the Event of Termination of the Contract During the Leave Period
劳动者休假期间,劳动合同任何一方拟依本法令及其实施条例终止合同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合同约定的通知期自劳动者预定返岗日次日起算。
- 第36条 — Article (36) Occupational Care and Safety
企业应遵守2020年第13号《公共卫生联邦法》、其实施决定以及该领域其他法律。本法令实施条例应规定部的职责及与劳动者安全、保护和健康照护有关的规则。
- 第37条 — Article (37) Compensation for Work Injuries and Occupational Illness
1. 内阁根据部长建议并与有关机关协调作出决定,规定工伤和职业病、发生时应遵循的条件和程序、雇主义务、劳动者完全或部分永久残疾时的补偿、其死亡时家属应得补偿及其分配规则和金额。 2. 劳动者遭受工伤或职业病时,雇主应:a. 依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规范和程序承担治疗费用,直至其治愈并能复工或被确认残疾;b. 如不能工作,在治疗期间或六个月内(以较短者为准)支付全额工资;治疗超过六个月的,再支付半额工资最多六个月,或至治愈、确认残疾或死亡,…
- 第38条 — Article (38) Cases Where the Worker Is Not Entitled to Work Injury Compensation
经主管机关调查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无权取得工伤补偿:1. 因任何原因故意伤害自己;2. 在酒精、麻醉品或其他精神药物影响下受伤;3. 因故意违反依实施条例规定并张贴于工作场所显著位置的防护指示而受伤;4. 因劳动者故意不当行为受伤;5. 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或拒绝接受医疗机构决定的治疗。
- 第39条 — Article (39) Disciplinary Sanctions
1. 劳动者违反本法令、实施条例及实施决定的,雇主或其代表可给予:a. 书面提示;b. 书面警告;c. 每月不超过五日工资的扣款;d. 停职不超过十四日且停职日不付工资;e. 对实行定期加薪制度且劳动者依合同或企业规章享有加薪的企业,取消定期加薪不超过一年;f. 对实行晋升制度的企业,取消晋升不超过两年;g. 解雇,但保留服务终了金。 2. 处分的条件、规范、程序及申诉机制由实施条例规定。
- 第40条 — Article (40) Suspension of Work
1. 如纪律调查需要,雇主可暂时停职劳动者不超过三十日,并在停职期间暂停支付半数工资。调查被搁置、未发现违法或仅给予警告处分的,应补发停付工资。 2. 劳动者被指控实施人身攻击、财产盗窃、背信等犯罪时,雇主可暂时停职至主管司法机关作出终局决定,并暂停支付工资。如决定免予审判、因行为不构成重罪而无罪,或因证据不足停止调查,应恢复工作并全额补发工资。
- 第41条 — Article (41) Certain Controls for Imposing Disciplinary Sanctions
1. 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以外实施的行为,除与工作有关外,不得给予纪律处分。 2.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本法令第39条规定的一项以上纪律处分。
- 第42条 — Article (42) Cases of Termination of the Employment Contract
劳动合同在下列情形终止:1. 双方书面同意;2. 合同期限届满且未依本法令延长或续期;3. 一方提出终止并遵守本法令关于合同终止及约定通知期的规定;4. 合同标的与雇主本人有关而雇主死亡;5. 劳动者死亡或经医疗机构证明完全永久残疾;6. 劳动者被终局判处不少于三个月监禁;7. 企业依国家现行法律永久关闭;8. 雇主破产、资不抵债,或存在依实施条例及现行法律阻碍业务继续的经济或特殊原因;9. 劳动者因雇主无法控制的原因未满足工作许可续期…
- 第43条 — Article (43) Employment Contract Termination Warning
1. 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均可基于合法理由终止合同,但须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合同约定的通知期内工作;通知期不少于三十日且不超过九十日。 2. 合同在通知期内继续有效并于届满时终止。劳动者依最后工资取得全额工资,并应雇主要求在该期间工作。双方可约定免除或缩短通知期,但应保留劳动者对合同约定通知期的全部权利。双方通知期应相同,但对劳动者更有利的除外。 3. 未遵守通知期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通知补偿,即使未造成损害;金额为整个通知期或剩余期间的工…
- 第44条 — Article (44) Cases of Dismissal of Worker Without Warning
雇主对劳动者进行书面调查后,可在下列情形不经通知将其解雇;解雇决定应为书面、说明理由并由雇主或其代表交付:1. 证明冒用他人身份或提交虚假证明、文件;2. 错误造成雇主重大物质损失,或故意损害雇主财产并承认,但雇主须自知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知部;3. 违反与工作、劳动者或工作场所安全有关,且已书面张贴于显著位置并告知劳动者的企业内部指示;4. 未履行合同基本义务,经书面调查并两次警告重复将解雇后仍继续违反;5. 披露与工业或知识产权有…
- 第45条 — Article (45) Cases of Worker Leaving Work Without Warning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可不经通知离开工作并保留服务终止权益:1. 雇主违反合同、本法令或实施决定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离职前十四个工作日通知部,且雇主经部通知仍未消除违法后果;2. 证明雇主或其法定代表在工作期间攻击劳动者,或对其实施暴力、骚扰,劳动者自能够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机关和部;3. 工作场所存在威胁劳动者安全或健康的严重危险,雇主知悉且未采取措施消除;严重危险的规范由实施条例规定;4. 除本法令第12条规定的必要情形外,雇主…
- 第46条 — Article (46) Termination of service due to medical unfitness
在劳动者用尽法定假期前,雇主不得以健康不适任为由终止其服务。任何相反约定均无效,即使在本法令生效前订立。
- 第47条 — Article (47) Unlawful Termination of Worker's Service
1. 如雇主因劳动者向部提出真实、严肃的投诉,或因其对雇主提起经证明属实的诉讼而终止服务,该终止违法。 2. 依第1款证明违法解雇的,雇主应支付主管法院确定的公平补偿。法院考虑工作种类、劳动者损失及服务期间;补偿不得超过按最后工资计算的三个月工资。 3. 第2款不影响劳动者取得通知补偿和本法令规定服务终了金的权利。
- 第48条 — Article (48) Continuity of Employment Contracts
企业组织形式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时,现行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自向主管机关变更企业资料之日起,新雇主负责履行合同条款、本法令、其实施条例及实施决定。
- 第49条 — Article (49) Transfer of Worker After End of the Employment Contract
劳动合同依本法令终止后,劳动者可依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转至另一雇主处工作。
- 第50条 — Article (50) Unlawful Absence from Work
1. 外籍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无正当理由离开工作的,自缺勤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获发在国家境内从事其他工作的许可;知悉上述情况的其他雇主在该期间不得雇用或继续留用该劳动者。 2. 部可依实施条例规定的规范和程序,使某些岗位类别、技能等级或劳动者免于适用第1款。 3. 雇主应依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向部报告缺勤。
- 第51条 — Article (51) End-of-Service Gratuity for Full-Time Workers
1. 本国劳动者在服务终止时依国家现行养老金和社会保障法律取得服务终了金。 2. 连续服务满一年或以上的外籍全日制劳动者,在服务终止时按基本工资取得:a. 前五年每年二十一日工资;b. 超过五年的每年三十日工资。 3. 连续服务满一年后,不足一年的部分按实际工作期间比例计算。 4. 无薪缺勤日不计入服务期间。 5. 在不损害某些企业劳动者养老金或退休福利特别法律的前提下,月薪、周薪或日薪外籍劳动者按最后基本工资计算,计件劳动者按本法令规…
- 第52条 — Article (52) End-of-Service Gratuity for Workers of Other Types of Work
本法令实施条例应规定非全日制等其他工作形式下外籍劳动者服务终了金的机制,以提高劳动力市场效率和吸引力,并兼顾劳动合同双方利益。
- 第53条 — Article (53) Payment of Worker's Entitlement at the End of the Contract
雇主应自合同终止之日起十四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及本法令、实施决定、合同或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全部权益。
- 第54条 — Article (54) Individual Labour Disputes
1. 雇主、劳动者或其受益人就本法令赋予的权利发生争议,应向部申请;部审查并采取其认为必要的友好解决措施。 2. 争议请求金额不超过50,000迪拉姆,或争议涉及任何一方不遵守部先前就同一事项作出的友好解决决定(不论请求金额)时,由部作出决定解决。 3. 部依第2款作出的决定具有执行文书效力并按通常程序加盖执行印章。任何一方可自收到通知或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初审法院起诉。法院自立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排期并通知双方,在立案后三十…
- 第55条 — Article (55) Exemption from Judicial Fees
1. 劳动诉讼在审判和执行各阶段免缴司法费用;劳动者或其继承人提出且金额不超过100,000迪拉姆的请求亦免缴。 2. 内阁可根据司法部长建议,在必要时增加或减少第1款金额。
- 第56条 — Article (56) Collective Labour Disputes
1. 雇主与企业全体劳动者或其中一组发生争议且无法友好解决的,雇主或劳动者应依实施条例规定的规范和程序向部投诉。 2. 部长可对企业采取行政程序或措施,以防现有集体争议损害公共利益。 3. 内阁可根据部长建议成立一个或多个“集体劳动争议委员会”,审理部无法友好解决的争议;决定应规定委员会组成、职责、工作制度、决定作出和执行机制及其他程序事项。
- 第57条 — Article (57) Labour Inspection
1. 经司法部长与部长协商决定授权的部工作人员,在证明违反本法令、实施条例及实施决定时具有司法执法资格,有权进入有关企业、查明违法并制作必要报告。 2. 劳动监察程序由实施条例规定。
- 第58条 — Article (58) Penalties
适用本法令规定的处罚,不影响适用其他法律规定的更严厉处罚。
- 第59条 — Article (59)
下列人员处20,000至100,000迪拉姆罚款:1. 为招募外国人来国家工作而提供不正确信息或文件;2. 以武力、暴力或其威胁阻碍、阻止或企图阻止负责实施本法令、实施条例及实施决定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3. 作为负责实施上述法律的公务员,披露因职务知悉的工作秘密,即使已离职。
- 第60条 — Article (60)
1. 下列人员处100,000至1,000,000迪拉姆罚款:a. 雇用未获许可为其工作的劳动者;b. 招募或雇用劳动者后使其无工作;c. 将工作许可用于签发目的以外用途;d. 违反本法令、实施条例及实施决定,未办理劳动者权益结算即关闭企业或暂停活动;e. 违反本法令雇用未成年劳动者;f. 对未成年劳动者负监护或照管责任而同意违法雇用。 2. 雇主规避规范劳动力市场的法律、法规或决定,虚假雇用一名或多名劳动者的,处100,000至1,0…
- 第61条 — Article (61)
任何人利用或滥用获授的电子权限访问部的系统,或使他人能够访问,导致劳动程序或劳动关系受扰乱的,处不少于一年监禁及(或)200,000至1,000,000迪拉姆罚款。
- 第62条 — Article (62)
依本法令对雇主处以的罚款按受违法行为影响的劳动者人数分别计算,但总额不得超过10,000,000迪拉姆。
- 第63条 — Article (63)
违反本法令、其实施条例或实施决定任何其他规定的,处5,000至1,000,000迪拉姆罚款。
- 第64条 — Article (64)
行为人在因类似违法被判决之日起一年内,再次实施本法令、实施条例或实施决定所述违法行为的,处监禁及(或)本法令规定罚款的两倍。
- 第65条 — Article (65) Final Provisions
1. 本法令规定的权利为劳动者最低权利,不影响其他法律、协议、承认、制度或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的更有利权利。 2. 雇主或劳动者不得滥用本法令、实施条例及实施决定;任何一方不得为实现其利益或观点而压制另一方或其他劳动者、雇主的自由,违背工作自由或争议解决主管机关权限。 3. 任何违反本法令的条件均无效,即使在生效前订立,但对劳动者更有利的除外;违反本法令而对劳动者权利作出的免责、和解或放弃亦无效。 4. 雇主可制定并实施比本法令及实施条例…
- 第66条 — Article (66) Adopted Language
1. 阿拉伯语为本法令、实施条例及实施决定规定的全部记录、档案、数据、表格等所采用的语言。 2. 雇主订立劳动合同以及拟制、发布必须发布的指示和通告时,应使用阿拉伯语;对不懂阿拉伯语的劳动者,还应使用其理解的另一语言,且其他语言文本应与阿拉伯语一致;发生争议时以阿拉伯语文本为准。
- 第67条 — Article (67) Calculation of Periods and Dates
本法令所述期间和日期按公历计算;为适用本法令,日历年为365日,月为30日。
- 第68条 — Article (68) Regularisation
1. 本法令适用于依上述1980年第8号联邦法订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雇主必须自本法令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依其条件、规范和程序纠正状况,将无固定期限合同转为固定期限合同;部长可依公共利益需要延长。 3. 在遵守第2款的前提下,雇主可依上述1980年第8号联邦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计算服务终了金。
- 第69条 — Article (69) Grievance Against Ministry's Decisions
劳动关系各方可依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对部作出的决定提出申诉。
- 第70条 — Article (70) Powers of the Cabinet
为适用本法令,内阁应:1. 批准本法令适用企业的分类条件、规范和程序及各类别优惠;2. 批准劳动力市场劳动者技能等级分类条件、规范和程序及各等级优惠;3. 批准雇用国家认可教育机构学生的条件、规范和程序,以提高市场效率和劳动者竞争力,使雇主利用人力能力;4. 批准在国家为残疾人士提供适合其身体、技术和智力能力岗位的条件和规范,确定其权利、义务和优惠,促进赋能、参与发展并激励雇主提供支持;5. 通过规范国家劳动力市场、促进本国公民参与并激…
- 第71条 — Article (71) Competences of the Ministry
为适用本法令,部应:1. 就下列事项提出政策、战略和法律建议:a. 鼓励企业投资培训和赋能劳动者,提高技能、效率和生产力;b. 采用现代科技并依国家劳动力市场要求吸引优秀人才以提高生产力;c. 培训国家认可的普通和高等教育机构学生;2. 制定企业劳动关系组织规章统一范本,并为劳动者和雇主利益发布采纳规范和机制。
- 第72条 — Article (72) The Executive Regulation
内阁应根据部长建议发布本法令实施条例。
- 第73条 — Article (73) Repeals
1. 废止1980年第8号《劳动关系监管联邦法》。 2. 废止任何违反或抵触本法令的规定。 3. 本法令生效前施行的决定、制度和规则,在不与本法令抵触的范围内继续有效,直至依本法令发布替代规定。
- 第74条 — Article (74) Publication & Enforcement of this Decree by law
本法令应在《官方公报》公布,并自2022年2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