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下列任一行为者,处监禁并处罚款,或者处其中一项刑罚:1. 阻碍司法执法人员履行本法令规定的职责;2. 故意不配合许可机关开展的调查;3. 未在第15条第4款期限内,将种子或幼苗损坏、灭失通知许可机关和有关地方机关;4. 违反依实施条例在从种植到收获后整个生产链开展定期检测、确保THC不超过0.3%的义务;5. 违反对原料和成品定期检测、确保THC不超过0.3%以及向许可机关和工业与先进技术部定期报告的义务;6. 违反依实施条例向有关地方机关定期报告制造过程和产量的义务;7. 不遵守第8条规定的种子或幼苗运输规范;8. 违反本法令销毁或处置种子、幼苗或产品;9. 违反第16条第4款有关广告推广的义务。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