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大麻工业及医疗用途管理法

第1条

为实施本法令,下列词语具有相应含义,但上下文另有要求的除外: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农业环境部:气候变化与环境部。 部长:气候变化与环境部长。 主管局:国家禁毒局。 联邦机关:负责公共卫生、农业、工业、贸易、海关或安全事务的联邦部委、机构和部门。 地方机关:依酋长国地方政府决定,在各酋长国负责公共卫生、农业、环境、工业、海关或安全事务的地方机关。 大麻:大麻植物的开花或结果顶端;不包括未伴随顶端、且未提取大麻脂的种子和叶。大麻脂是开花或结果顶端自然分泌物经收集或提取形成的原料或纯化、固体或半固体物质。 工业大麻:任何 Cannabis sativa 品种及其任何部分,包括植株、花、种子、衍生物或提取物,无论是否生长;其花穗和叶片中总四氢大麻酚(Total THC)按干重计不超过0.3%。计算时应依实施条例规定的分析、计算方法,考虑四氢大麻酚酸(THCa)转化为Δ9-四氢大麻酚(Delta 9 THC)的可能性。 活动:本法令第2条规定的活动之一。 许可机关:依本法令有权许可相关活动的机关。 许可证:许可机关依本法令、实施条例及实施决定签发,准许被许可人从事第2条活动的文件。 被许可人:取得许可证的法人。 进出口许可:农业环境部或外贸部依有关规则向被许可人签发的工业大麻种子或产品进出口许可。 工业大麻标识:置于工业大麻产品上用于识别产品内容的标志,由工业与先进技术部长决定。 处分:销售、购买、分销、营销、要约销售或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形式。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