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 第51条 — Article (51)

Part 3: Documentary Evidence

1. 在应以书面证据证明的情形中,本法无特别规定的,可由司法承认、决定性宣誓,或由其他证据方法加强的书面证据初步材料替代。 2. 书面证据初步材料,是指由当事人作出、足以使所主张行为的存在具有较大可能性的任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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