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第124条

1. 作为专家程序的例外,法院或监督法官可视情通过记入庭审笔录的决定,指定专家就无需长期或复杂工作的简单技术问题口头发表意见;法院也可决定书面提交。 2. 决定应确定口头发表意见的庭审日期或书面意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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