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第122条

1. 当事人即使在起诉前也可约定接受专家报告结果;除报告违反公共秩序外,法院应依约。 2. 在不影响第1款的前提下,专家意见不约束法院;全部或部分不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3. 因专家疏忽或错误而不采纳的,法院可命令返还全部或部分所收款项,但不影响纪律处分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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