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发件人与收件人未约定收讫确认的特定形式或方式的,可通过下列方式确认: a. 收件人以电子、自动化或其他方式发出的任何消息; b. 收件人足以使发件人获知电子文件已收到的任何行为。 2. 发件人声明电子文件以收到收讫确认为生效条件的,在发件人收到确认前不产生法律效力。 3. 发件人请求确认但未规定合理接收日期,且双方未指定或约定时间的,发件人可通知收件人其尚未收到确认并规定合理期限;期限内仍未收到的,可将电子文件视为未发送。 4. 发件人在发送前、发送时或通过电子文件请求或与收件人约定发送收讫确认的,适用第1至3款。 5. 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确认时,推定收件人已收到相关电子文件,但确认并不表示认可文件内容。 6. 确认载明相关文件符合约定或适用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的,除非证明相反,视为已满足该等条件。 7. 发件人与收件人另有约定的,不适用本条。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