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交易与信任服务法

第14条

1. 发件人与收件人未就电子文件发送、接收的地点和时间达成约定的: a. 电子文件进入不受发件人或代表其发送文件之人控制的信息系统时,视为已发送; b. 接收时间按下列方式确定: 1) 收件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文件进入该系统时视为收到;如发送至收件人的其他系统,则在收件人提取文件时视为收到; 2) 收件人未指定系统的,文件进入其任何信息系统时视为送达,无论该系统所在地与依第2款认定的接收地是否不同。 2.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电子文件视为从发件人营业地发送,并在收件人营业地接收。 3. 适用本条时: a. 发件人或收件人有多个营业地的,以与相关交易联系最密切者为准;无相关交易的,以主要营业地为准; b. 无营业地的,以其惯常居所为准; c. 法人的惯常居所为其总部或注册成立地。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