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刑事诉讼法

第392条

1. 讯问被告并经其同意后,可实施临时电子监控30日,仅可延长一次同等期限。 2. 调查需要在上述期限后继续的,检察机关应将材料提交主管刑事法院法官。法官审阅、听取被告并经其同意后,可将临时监控延长不超过30日且可续期,取消监控并审前羁押,或有、无保证释放。 3. 主管法官在听取被告及检察机关意见后,可调整其在住所或指定地点的在场时间。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