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管警察机关、单位的警官、士官及人员负责监督受电子监控者遵守司法命令或判决的内容范围。其可在决定或判决规定时段进入指定执行地点,核查义务履行、人员在场、生活条件及设备完好,并向主管检察机关报告。 2. 司法部长可与有关机构负责人协调,以决定指定第1款以外的公职人员,并确定其监督本章义务履行的任务权限。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Tax阿联酋刑事诉讼法
Book 5: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 Part 4: Special Criminal Procedures · Chapter 4: Imposing Electronic Monitoring: Section 1: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383) Concept of Imposing Electronic Monitoring on the Defendant
1. 主管警察机关、单位的警官、士官及人员负责监督受电子监控者遵守司法命令或判决的内容范围。其可在决定或判决规定时段进入指定执行地点,核查义务履行、人员在场、生活条件及设备完好,并向主管检察机关报告。 2. 司法部长可与有关机构负责人协调,以决定指定第1款以外的公职人员,并确定其监督本章义务履行的任务权限。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