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内阁根据内政部长建议发布决定,确定电子监控全部或部分阶段所用手段、执行控制和机制,或依决定条件委托获许可的法人、机构执行。 2. 第1款电子手段在任何情况下均须尊重受监控者的尊严、安全和隐私。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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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阁根据内政部长建议发布决定,确定电子监控全部或部分阶段所用手段、执行控制和机制,或依决定条件委托获许可的法人、机构执行。 2. 第1款电子手段在任何情况下均须尊重受监控者的尊严、安全和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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