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被告或被判刑人实施电子监控,是指禁止其在规定时间以外离开住所或检察机关、主管法院命令指定的其他地点。该措施通过可进行远程监控的电子手段执行,并要求被监控人在整个监控期间佩戴一体化电子发射设备。 2. 确定第1款所述时间和地点时,应考虑被判刑人从事职业或手工活动、继续教育或职业培训、接受医疗,以及检察机关或主管法院酌定的其他情况。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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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被告或被判刑人实施电子监控,是指禁止其在规定时间以外离开住所或检察机关、主管法院命令指定的其他地点。该措施通过可进行远程监控的电子手段执行,并要求被监控人在整个监控期间佩戴一体化电子发射设备。 2. 确定第1款所述时间和地点时,应考虑被判刑人从事职业或手工活动、继续教育或职业培训、接受医疗,以及检察机关或主管法院酌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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