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刑事诉讼法

第376条

1. 刑事和解程序应由被告律师在场进行;重罪和解程序必须有律师参加。重罪被告因经济困难未委托律师辩护的,检察机关应为其指定律师,由国家依法律规定支付报酬。检察机关指定的律师如有不能接受委托的理由或障碍,应立即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认可后,应另行指定律师。 2. 进行刑事和解程序时,应允许被告及其律师查阅刑事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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