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刑事诉讼法

第371条

1. 被告或检察机关选定的被告不在场的,检察机关应依本法送达程序送达重罪认罪协商建议,并注明必须聘请律师。 2. 被告应自建议提出或送达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内接受或拒绝;未答复视为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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