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刑事诉讼法

第370条

1. 由总检察长决定指定、职级不低于首席检察官的检察官,在重罪及其不可分割关联轻罪中适用认罪协商时,可建议请求判处被告三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监禁。 2. 除第1款刑罚外,检察机关可建议适用本法第362条一项或多项刑罚。 3. 主管法院可依职权或应检察官请求:以电子监控替代限制人身自由刑罚;或适用缓刑、赦免规定。 4. 重罪认罪协商不妨碍法院依法判处从刑、附加刑、返还及刑事措施,但驱逐出境措施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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