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刑事诉讼法

第363条

1. 被告不在场的,检察机关应依本法送达方式和程序送达认罪协商建议,并注明其在同意前有权聘请律师。 2. 被告应自建议向其提出或送达之日起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内表示接受或拒绝;未答复视为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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