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终局刑事命令依本法规则执行。 2. 命令违反本章程序签发,或针对被告以外之人签发的,可对执行提出异议。 3. 异议提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于七日内提交主管轻罪法院,由其不经辩论裁定。无法以现状或不经调查、辩论裁定的,法院确定日期按通常程序审理并传唤异议人。听取检察机关后,法院驳回异议并继续执行,或准许异议、使命令失效并将案卷退回检察机关处理。 4. 法院异议裁定为终局,不得提出异议。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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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终局刑事命令依本法规则执行。 2. 命令违反本章程序签发,或针对被告以外之人签发的,可对执行提出异议。 3. 异议提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于七日内提交主管轻罪法院,由其不经辩论裁定。无法以现状或不经调查、辩论裁定的,法院确定日期按通常程序审理并传唤异议人。听取检察机关后,法院驳回异议并继续执行,或准许异议、使命令失效并将案卷退回检察机关处理。 4. 法院异议裁定为终局,不得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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