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告可在当面签发刑事命令之日起七日内,或缺席签发、变更后的命令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检察机关提出异议。异议使命令视为从未作出,刑事诉讼依本法程序继续。 2. 多名被告中一人提出异议的,仅对该被告失效。 3. 被告可在被传唤至主管法院前撤回异议;异议消灭,命令对其成为终局。 4.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不受被异议刑事命令约束。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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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可在当面签发刑事命令之日起七日内,或缺席签发、变更后的命令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检察机关提出异议。异议使命令视为从未作出,刑事诉讼依本法程序继续。 2. 多名被告中一人提出异议的,仅对该被告失效。 3. 被告可在被传唤至主管法院前撤回异议;异议消灭,命令对其成为终局。 4.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不受被异议刑事命令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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