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由总检察长决定指定、职级不低于首席检察官的检察官,可在刑事命令签发之日起七日内变更或撤销。 2. 撤销后命令视为从未作出,刑事诉讼依本法规定方式继续处理。 3. 变更后的刑事命令应送达被告。 4. 撤销后不得重新签发,但为确认指控真实性、归责或其违反法律而撤销的除外。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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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总检察长决定指定、职级不低于首席检察官的检察官,可在刑事命令签发之日起七日内变更或撤销。 2. 撤销后命令视为从未作出,刑事诉讼依本法规定方式继续处理。 3. 变更后的刑事命令应送达被告。 4. 撤销后不得重新签发,但为确认指控真实性、归责或其违反法律而撤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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