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刑事诉讼法

第292条

1. 限制人身自由刑罚依检察机关命令,在指定刑罚执行机构执行。 2. 作为本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例外,《刑罚执行机构法》或相关酋长国在权限内制定的法规,可规定限制人身自由刑罚被定罪人或受身体强制执行者在刑期内于机构内外从事劳动。 3. 劳动命令在任何情况下均由检察机关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控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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