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刑事诉讼法

第166条

1. 庭审调查以点名当事人、证人开始,询问被告身份资料并宣读指控;检察机关、民事原告提出请求后询问被告是否承认。承认的,法院可仅凭承认裁判而不听取证人,但可处死刑犯罪须完成调查;不承认的,听取控方证人。 2. 依次由检察机关、到场被害人、民事原告就其请求、被告、民事责任人询问;前三者可再次询问澄清。每名证人单独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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