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刑事诉讼法

第167条

1. 控方证人后听取辩方证人,依次由被告、民事责任人、检察机关、民事原告询问;前两者可再次询问澄清。 2. 各方可请求再次听取上述证人以澄清、核实,或为此听取其他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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