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控方证人后听取辩方证人,依次由被告、民事责任人、检察机关、民事原告询问;前两者可再次询问澄清。 2. 各方可请求再次听取上述证人以澄清、核实,或为此听取其他证人。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