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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刑事诉讼法
阿联酋刑事诉讼法
第168条
证人逐一按姓名点名作证。已作证者留在法庭至辩论终结,法院许可离开除外。必要时一名证人可在另一人作证时离场,并可安排对质。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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