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与外国团体、组织或其他任何名称的实体,或为其利益工作的人,共同实施本章第162条、第163条第1款第1项或第2款、第165、166、175或177条所列犯罪的,处该罪所规定的刑罚。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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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与外国团体、组织或其他任何名称的实体,或为其利益工作的人,共同实施本章第162条、第163条第1款第1项或第2款、第165、166、175或177条所列犯罪的,处该罪所规定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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