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罚法

第179条

下列事项视为国家防务秘密: 1. 军事、政治、经济、工业、科学、安全、社会安全信息及其他依其性质仅由具备相应职权者知悉,且国家利益要求对其他人保密的信息; 2. 通信、文书、文件、图画、地图、设计、照片、坐标及其他可能因披露而泄露前款信息,且国家利益要求除受托保存、使用者外均应保密的物品; 3. 与武装部队、内政部和安全机关及其编制、行动、装备、给养、人员有关的新闻和信息,以及涉及军事事务、战争和安全计划的其他事项,但主管机关书面许可发布或传播的除外; 4. 与侦查本章犯罪、抓捕行为人所采取措施和程序有关的新闻、信息,以及侦查和审判进程信息,但以侦查机关或主管法院禁止传播者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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