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时期实施下列任一行为的,处无期徒刑: 1. 向外国或为其利益工作的人寻求合作,或与其联络,且该行为足以损害本国军事、政治或经济地位; 2. 明知文件或文书涉及国家安全或其他国家利益,故意销毁、隐藏、侵吞或伪造; 3. 企图为外国、敌对或企图危害本国安全的团体,或为其利益工作的人招募人员,或实际招募人员。 犯罪发生于战时,或意图损害本国军事、政治、经济地位或国家利益,或由公职人员、受托从事公共服务者实施的,处死刑。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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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时期实施下列任一行为的,处无期徒刑: 1. 向外国或为其利益工作的人寻求合作,或与其联络,且该行为足以损害本国军事、政治或经济地位; 2. 明知文件或文书涉及国家安全或其他国家利益,故意销毁、隐藏、侵吞或伪造; 3. 企图为外国、敌对或企图危害本国安全的团体,或为其利益工作的人招募人员,或实际招募人员。 犯罪发生于战时,或意图损害本国军事、政治、经济地位或国家利益,或由公职人员、受托从事公共服务者实施的,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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