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罚法

第158条

为敌人、敌对或企图危害本国安全的国家或团体进入本国领土提供便利,或向其交付本国部分土地、城市、港口、要塞、设施、场所、仓库、工厂、船舶、航空器、运输工具、武器、弹药、爆炸物、军用装备、国防准备物资或相关用品的,处死刑。 向前款所述人员交付给养、食品或类似国防准备物资、相关用品的,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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