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罚法

第15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死刑: 1. 为敌人、敌对国家或团体,或企图危害本国安全的国家或团体之利益,参与策划动摇武装部队忠诚、削弱其士气或抵抗力; 2. 战时教唆武装部队、警察或安全机关人员加入敌对国家或敌对、企图危害本国安全的团体,或为此提供便利; 3. 故意以任何方式参与招募武装部队、警察或安全机关人员或其他人员,筹集资金、给养、装备,或安排上述事项,以服务于同本国交战的国家,或敌对、企图危害本国安全的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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