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罚法

第107条

下列人员视为累犯: 1. 曾因重罪被终局判决定罪,之后又实施犯罪的人。 2. 曾被终局判决处以六个月以上监禁,并在该刑罚消灭之日起三年内又实施轻罪的人。 只有前后犯罪的罪过形式相同,即均为故意犯罪或均为过失犯罪时,才成立累犯。 法院可以不将累犯作为加重情节。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