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视为累犯: 1. 曾因重罪被终局判决定罪,之后又实施犯罪的人。 2. 曾被终局判决处以六个月以上监禁,并在该刑罚消灭之日起三年内又实施轻罪的人。 只有前后犯罪的罪过形式相同,即均为故意犯罪或均为过失犯罪时,才成立累犯。 法院可以不将累犯作为加重情节。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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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员视为累犯: 1. 曾因重罪被终局判决定罪,之后又实施犯罪的人。 2. 曾被终局判决处以六个月以上监禁,并在该刑罚消灭之日起三年内又实施轻罪的人。 只有前后犯罪的罪过形式相同,即均为故意犯罪或均为过失犯罪时,才成立累犯。 法院可以不将累犯作为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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