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居民取得的本国来源所得,在不归属于第12条第3款(a)或(c)项常设机构或联系的范围内,按0%或内阁根据部长提议确定的其他税率征收预提税。 2. 作为第1款例外,内阁可根据部长提议,决定本国来源所得中按该决定税率征收预提税的类别。 3. 内阁可根据部长提议,决定按其规定税率征收预提税的其他所得。 4. 本条应付预提税从付款总额中扣除,并按FTA规定的表格、程序和期限缴付;FTA可为实施本款增加控制要求或条件。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Tax企业税基础法律
1. 非居民取得的本国来源所得,在不归属于第12条第3款(a)或(c)项常设机构或联系的范围内,按0%或内阁根据部长提议确定的其他税率征收预提税。 2. 作为第1款例外,内阁可根据部长提议,决定本国来源所得中按该决定税率征收预提税的类别。 3. 内阁可根据部长提议,决定按其规定税率征收预提税的其他所得。 4. 本条应付预提税从付款总额中扣除,并按FTA规定的表格、程序和期限缴付;FTA可为实施本款增加控制要求或条件。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