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应税人的净利息费用可扣除,但最高为相关税期会计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的30%,并排除第22条免税所得。 2. 税期净利息费用,为当期利息费用加第4款结转金额,超过同期应税利息收入的部分。 3. 净利息费用不超过部长规定金额的,不适用第1款限制。 4. 第1款下不可扣除的净利息费用可按发生顺序结转,并在随后十个税期内依第1、2款扣除。 5. 依本法令其他规定不得扣除的利息费用,不计入第2款净利息费用。 6. 第1至5款不适用于银行、保险人、在本国开展业务或业务活动的自然人,以及部长确定的其他人。 7. 对因所有权或控制与一人或多人关联并依会计准则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税人,部长可规定第1、2款的适用方式。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