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直接或间接从关联方取得、用于下列交易的贷款利息费用,不得扣除:向关联方支付股息或利润分配;向关联方赎回、回购、减少或返还资本;向关联方出资;取得某人的所有权权益,而该人原为或因取得后成为关联方。 2. 应税人能证明取得贷款及实施第1款交易的主要目的并非取得企业税利益的,第1款不适用。 3. 关联方就利息按不低于第3条第1款(b)项税率缴纳企业税或性质类似的外国税时,视为不存在企业税利益。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Tax企业税基础法律
1. 对直接或间接从关联方取得、用于下列交易的贷款利息费用,不得扣除:向关联方支付股息或利润分配;向关联方赎回、回购、减少或返还资本;向关联方出资;取得某人的所有权权益,而该人原为或因取得后成为关联方。 2. 应税人能证明取得贷款及实施第1款交易的主要目的并非取得企业税利益的,第1款不适用。 3. 关联方就利息按不低于第3条第1款(b)项税率缴纳企业税或性质类似的外国税时,视为不存在企业税利益。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