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基础法律

第3条

1. 企业税按下列税率对应税所得征收: a. 对不超过内阁根据部长建议作出的决定所规定金额的应税所得部分,税率为0%; b. 对超过上述规定金额的应税所得部分,税率为9%。 2. 对合格自由区主体,企业税按下列税率征收: a. 对合格所得,税率为0%; b. 对不属于本法令第18条及内阁根据部长建议作出的相关决定所称合格所得的应税所得,税率为9%。 3. 在不影响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前提下,内阁应根据部长建议作出决定,规定对跨国企业征收补充税及其豁免的各种情形、期限、条件、规则和程序,使其实际承担的总税率达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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