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基础法律

第26条

1. 同一合格集团的两个应税人之间转移一个或多个资产或负债的,确定应税所得时无需计入损益。 2. 两个应税人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属同一合格集团:均为法人居民或在本国具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至少75%,或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双方各至少75%;双方均非免税主体或合格自由区主体;财政年度截止日相同;并采用相同会计准则编制报表。 3. 适用第1款时,资产或负债按转移时账面净值转移,不产生损益;转移对价亦等于账面净值。 4. 转移后两年内资产或负债再次转出合格集团,或双方不再属于同一合格集团的,第1款不适用。 5. 发生第4款情形时,为确定双方相关税期应税所得,转移视为在原转移日按市场价值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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