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基础法律

第24条

1. 居民可选择在确定应税所得时不计入其外国常设机构的所得及相关费用。 2. 作出选择后,不计入按该机构为本法令居民方式计算的亏损、正所得及相关费用,也不得适用未作选择时第47条可用的外国税收抵免。 3. 外国常设机构的所得及相关费用为各有关外国司法管辖区金额的合计。 4. 确定该所得和费用时,居民及其每一外国常设机构视为彼此独立的人。 5. 居民与外国常设机构间转移资产或负债,视为在转移日按市场价值进行。 6. 该免税选择适用于居民全部符合第7款条件的外国常设机构。 7. 仅在外国司法管辖区按不低于第3条第1款(b)项税率缴纳企业税或类似税的外国常设机构适用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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