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37条

1. 可疑商品样品由相关机关实验室或认可实验室检验。除法律或标准另有期限外,食品不超过15日,其他商品不超过30日;需要更长时间时可一次延长同等期限并书面通知供应商。收到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供应商。2. 商品不合格的,供应商承担检验分析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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