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实施细则

第5条

1. 形式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通知;依第6条的实体审查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可延长10日,核查是否事先通知及符合主法第9条第1款。2. 可要求补充资料。3. 可要求可能受影响方在不超过15个工作日内提交意见及材料。4. 主管单位编制事实、程序、数据、法律经济评估、竞争影响及建议决定报告;委员会收到后不超过15个工作日向部长或相应机关及授权人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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