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方相关机关收到依主法第21条的酋长国层面投诉、豁免或集中后10个工作日内初步判断管辖。无管辖时在15个工作日内连同资料移送经济部;有管辖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提供副本。经济部可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参与而不改变地方机关管辖,或附初步评估提出地方机关无管辖。双方在20个工作日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地方机关可与经济部合作继续。审查中地方条件消失则移交经济部。轻微、价值有限或附带的跨酋长国影响,如主要影响集中于本酋长国且对外部市场无实质影响,不导致地方机关丧失管辖。信息继续保密。2. 直接向经济部提交时,经济部10个工作日内判断地方或行业机关管辖;有管辖则15个工作日内移送,无则15个工作日内通知并自行审查。所有机关均保护机密。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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