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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实施细则
竞争法实施细则
第25条
1. 部长或有权机关自收到最终调查报告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附理由决定。2. 决定作出后不超过5个工作日通知全部当事方。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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